著作权出版时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处置,那著作权出版有期限吗?著作权出版时永久的吗?著作权出版需签订合同,那么著作权出版合同履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出版几年又回归原。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出版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出版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出版,而是许可使用。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出版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出版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出版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出版因为其无形显得格外灵活。
我国在1987年之前的诸草案中,都有有期限出版的条款,但在该年底的一次征求意见会上,有民法学者认为有期限出版不符合民法原理,这实质上是许可而不是出版,尽管起草人以其他国家的成例为证,终不能说服他们保留下来,最终在草案中将该条款删除。
我国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权出版合同,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不管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就一律认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这样认定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出版合同被认为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该许可使用合同又被认定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权外,专有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可以全面对抗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期限的著作权出版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差别尚不大,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出版合同最终被认定为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别了(如为出版,则受让人自然拥有受让的全部实体权利和诉权;如为非专有许可使用,则被许可使用人仅拥有非专有使用权,不仅无法对抗著作权人,连第三者也无法对抗,诉权就更谈不上了),这就完全违背了合同签订者签订合同时的本意。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未来作品的著作权的出版,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出版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