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0年11月26日起实施。明确了初定相应职称的条件。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形式进行。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